公文处理
一、工作依据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二、工作范围和对象
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工商联。
三、工作程序
(一)上行文:主要指与我厅会签上报的公文。此类公文应交办公室转业务处室核稿后呈分管厅领导审签,重大事项需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方可上报。
(二)平行文、下行文:主要指应来文单位的要求,需我厅答复、会签和批复等公文。此类公文应由办公室转交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或代厅拟文后,由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厅领导审签。来文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视会办意见内容而定,即会办中以哪个业务处室的意见为主的,则由该处室的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面广、内容较为复杂的,则由厅长签发。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根据有关行文规定,来文单位应以单位或办公室名义对应主送我厅或我厅办公室。
(二)附件齐全。凡在文中引用的文件、法规及作为行文主要依据的其它附件,应将全文或重要章节复印后随文附上。
(三)会签文应由主办单位领导审签后方予以会签。
五、办理时限
(一)除有的公文有时间要求按期限办理外,一般应在收文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办复。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二)征求意见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意见的一般视同无异议。
承办部门: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5869457 588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