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综合资讯频道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与《外国专家证》的办理
[来源] 不详   [作者] 佚名   [发表时间] 2006年11月23日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
  (四)《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
  (六)《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82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项目内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指受聘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到中国工作之前,须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证》是持(Z)或(F)等签证入境后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申请办理的证件,是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

  三、受理范围
广西境内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广西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四、申办条件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证》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务、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向广西外国专家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并保证其全部内容真实有效。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广西外国专家局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加盖广西外 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凭证》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广西外国专家局受理中、英文申请文本,其他语言文本须提供中、英文翻译件,初市时允许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西外国专家局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广西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广西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广西外国专家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广西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广西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西外国专家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受聘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广西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其他情况。
  广西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广西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广西外国专家局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广西外国专家局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

  广西外国专家局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时,加盖广西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广西外国专家局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四)注意事项:未入境的受聘人持我局出具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签发《签证通知函(电)》,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工)管理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广西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三十日内持职业签证(Z)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持非职业签证(Z类)入境的受聘人,在正式开始在桂工作前十五天内,必须到广西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凭《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职业签证(Z)和居留许可。


  六、需要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单位写给广西外国专家局的申请函;
  (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或《外国专家证申请表》(表格可登录guangxicaieporg网站下载);
  (三)聘用协议、任命书或合同复印件;受聘人为文教专家的,还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和已签字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还需提交有效签证复印件);
  (五)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六)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八)其他补充材料。


  七、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的工作时间
冬春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
夏秋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受理地点:广西外国专家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广西人事厅办公楼504室)
广西人才大厦办证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
咨询电话:0771-5863943 5876832 5505066
传真:0771-5853371

编辑: yf
推荐给好友 打印 发表评论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附 件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网站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广西亿康计算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ICP备案编号:桂ICP备06014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