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享受政策外照顾吗?
编辑同志:
您好!
我是驻沪部队一名行政副团职干部,今年转业。我入伍以前,曾在艰苦地区(甘肃)连续工作7年多,先后荣立三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任副团职科长两年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转业到地方党政机关安置。如何享受照顾性政策规定?
某部:丁宏
丁宏同志:
你好!看过你的来函,总的感觉你反映的情况既带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因为,你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未满最低年限,这类情况在每年安置的团职转业干部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但足,你的情况又与许多任职不满最低年限的团职转业干部有所不同,因为,你不仅在艰苦地区连续工作7年,而且还荣立三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这在团职转业干部中毕竟属少数。
那么,像具备你这样条件的同志转业安置时应享受哪些政策规定呢?我们认为,首先,可参照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合理安排;其次,可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的规定,安排相应的职务;此外,由于许多地方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转业干部都曾做出过照顾安置的具体规定,因此,你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时,还可享受安置地对功臣模范转业干部照顾安置的有关规定。建议你与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取得联系,如实地反映自己的情况,像具备你这样条件的转业干部.无论转业到哪里,都应当得到妥善安置。(摘自:2005年6月《转业军官》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