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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服务
[来源] 不详   [作者] 佚名   [发表时间] 2006年12月23日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

 

 二、留学人员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服务内容

(一)政策咨询;

(二)推荐就业、合作伙伴介绍服务;

(三)协助办理接收、入户、调动、档案管理等;

(四)指导符合条件留学人员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四、留学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一)一至三项服务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护照;

2、个人简历;

3、国内学历学位证书;

4、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5、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7、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本人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

(二)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护照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或绿卡;

3、聘用(劳动)合同书;

4、健康状况证明;

5、学历证书;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有特殊才能和特殊贡献的还需提供相关才能和业绩的有效证明。

 

承办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771-5852442 5505066

编辑: 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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