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文件、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予以办理。
二、范围和对象
中小学教师、中专学校教师、高校教师、党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经济、职工教育、卫生、农业、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政工、翻译、出版、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影视艺术技术、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文学创作等系列(专业)中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档次除外)。
三、评审程序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1、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达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和要求,并受理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
2、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3、开评前5—7天,各级评委会向同级人事职改部门书面报告评审前准备情况,并征得同意方可开评;
4、开评前,组织评委学习、掌握本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
5、评委会学科(专业)组审阅读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材料;
6、评委会学科(专业)组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答辩,评定答辩等级;
7、评委会学科(专业)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表决,并将评价意见、表决结果记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相应栏目中;
8、学科(专业)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结果;
9、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获通过,并将表决结果记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相应栏目中,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10、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将评审获得通过人员的主体申报材料报送同级职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1、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职改办书面报告年度评审总结。
(二)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程序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委托评审申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经县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经市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经自治区职改办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后,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一)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1、各市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自治区直属各厅局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直属各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自治区直属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自治区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主管市或主管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时间要求
组建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承办处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联系电话:(0771)5864453 5866234